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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并于2017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6年12月29日,國務院又出臺了《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同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與此同時,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工商總局等五部委頒布了《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下稱“登記細則”)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管實施細則》(下稱“監管細則”)兩個配套文件。修正案及系列政策文件(下稱“新政”)的集中出臺,業界認為有望破解一系列長期制約民辦教育發展的瓶頸問題。
伴隨著民辦教育新法和系列新政的出臺,民辦教育到了一個新的發展關鍵期,分類管理成為必需。而國家以及各地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條例出臺和相關支持性政策是影響民辦學校選擇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的關鍵因素。新政背景下,如何保障現有民辦學校的平穩過渡?如何繼續吸引社會力量參與促進民辦教育發展?
日前,應全國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之邀,多位全國政協委員和專家出席了全國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季度座談會暨民辦教育發展問題與對策對口協商座談會。本刊記者應邀見證了大家的鼓與呼,特別選擇其中來自民辦教育實踐一線的幾位與會者的發言摘登,以饗讀者。
呼吁簡化獨立學院的變更審批
建議將獨立學院辦學許可證上除名稱外需教育部核準的其他事項變更,下放至由省級人民政府核準,教育部備案即可,不再審批。
簡化獨立學院舉辦者變更的審批程序。獨立學院的新舉辦者只需要滿足教育部26號令的要求,即“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總資產不少于3億元,凈資產不少于1.2億元,資產負債率低于60%”,同時新、老出資者與普通高校簽訂三方協議,資產財務清晰無爭議,即應審批變更。
對于同時申請獨立學院舉辦者和辦學地址變更的,應先行審批獨立學院舉辦者變更,以便于舉辦者選擇辦學地址。獨立學院舉辦者在為獨立學院購置土地時,其土地劃撥或出讓協議應注明在獲得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選址、批準辦學地址變更后再行生效和支付土地款,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便于土地、房產的產權直接登記在獨立學院名下,有利于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避免出現獨立學院土地、房產未過戶的弊端。獨立學院舉辦者在獲準的辦學地址上按照教育部有關辦學條件的規定進行學校建設,在校園設施設備、建筑面積、師資隊伍等方面達到教育部規定要求后,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再行對獨立學院的招生計劃等進行審批。
擴大獨立學院辦學自主權,推進自主招生改革。允許獨立學院逐步擴大自主招生規模。對于達到《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和《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要求民辦高等學校、獨立學院,應逐步取消招生計劃限制,由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確定年度招生計劃,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可采取抽查等形式開展教育督查。
鼓勵獨立學院轉設為普通民辦高校,舉辦高校不收取轉設的“分手費”。
(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常委、四川應用技術職業學院董事長蘇華)